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及其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商业水平的进步,广告业作为促进商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商家多会利用人格标识效应,比如演员或者其他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作为自己商品的代言,但是我国无论在人格标识商品化的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尚未成熟,许多这方面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和纠纷无法得到准确的解释和解决,所以如何对人格标识商品化进行法律部分的规定和保护是目前需要探索的重要问题。
一、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概
商业就是商家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在商业的发展中,商家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赢取更多的利益往往会采取很多的商业手段,人格标识商品化就是其一。人格标识商品化指的是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能代表这个人特征的一系列标识,通过对这些标识进行包装和利用进行商品化运作,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的人格标识都可以进行商品化运作,比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是不可以进行商品化的,我国法律保护了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名誉不受侵害,那么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概念就是个人或商家为了更好的商业宣传和商业利益,通过将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形象、姓名、声音等人格标识的物化符号用于商业活动中合理合法的将其人格标识给他人用作商业化以更大限度的获取利益。
二、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法律要素和法律基础
首先人格标识商品化的主体主要是由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部分组成,权利主体也就是依法合法的对自己人格标识进行商品化和对他人人格标识进行商品化利用的主体,而义务主体就是指权利人之外的所有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商业化活动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多数会使用知名度高的明星的人格标识进行商品化,但是产生商业价值的必要因素并不是知名度,所以应该将人格标识商品化作为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而不是特殊权利,未经本人许可,商业活动利用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的人格标识都是侵犯其人格权。
人格标识的客体指的是通过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姓名、肖像等各方面具有指示性的具体人格标识,这种人格标识多是容易识别的娱乐明星或者体育明星或者主持人等等,商业活动为了达到盈利目的,利用明星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将其运用到商业营销中,尤其是集中于消费领域,从而提升自身商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提升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对于普通人来说,使用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机会也相对较低,所以对于知名人物的人格标识商业化的保护则更加具有现实需要意义。
三、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法律保护的体系构建
(一)继续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法的间接保护
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可以间接有效的对其产生保护作用,当人格标识的形成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时候,其所产生的法律保护并不仅仅是人格权,还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他人或者企业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人格标识进行商业活动,并且以知识产权人相同的方式使用时,就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正当权益。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间接保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只有将其人格标识转化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或者组成部分才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人的法律权益间接进行保护。
(二)摒弃精神损害赔偿保护方法
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法律保护是维护人格尊严和权益的重要举措,任何未经本人许可对其人格标识进行任何使用或者产生损害都是对其人格尊严和权益的损害,并且多数使用人格标识商品化都是为了提高商业利益,所以对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所产生的问题或者法律纠纷不仅仅只是对当事人的精神层面产生负面影响,还会对商业利益和经济利益产生矛盾,所以对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不仅仅是民事纠纷,更是经济纠纷和商业纠纷,所以单单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来保护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利人的利益并不妥当,应该充分结合个人利益与商业利益对损害进行合理的判定。
四、结语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也是一种人格权的体现,任何自然人都享有这样的权利但也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商业活动中对于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投入和利用是商业盈利的一个重要手段和过程,尤其是对于知名度和影响力比较高的知名人士,对其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法律保护更为重要,所以不管对于更好的商业利益还是人格权益,法律都应该给予完善的保护作用,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仍然需要更加探索和完善。